企业年金在职工工资总额4%范围以内,可在税前的企业福利费中列支。成都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通报了企业年金参加办法、享受待遇等问题,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的一个补充,准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缴纳。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企业经济状况,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支持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俗称“第二养老金”。企业年金缴费方式类似公积金,员工缴多少,企业也要拿多少,直到员工退休。
补提折旧的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又进一步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即次年的45日)过后发现的以前年度应提而未提的折旧,不允许在实际补提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并且也不得在原所属年度所得额中调整、多缴的所得税在以后年度中抵顶。税收政策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企业为调节会计利润而将应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损失不计入,从而不真实进行会计核算,编造虚假的会计信息。
但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第五条的规定:“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虽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但可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补提折旧可以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相应多缴的所得税可以抵顶以后年度的所得税。但其前提必须是:由于企业固定资产估价或计价错误并且非人为因素而造成的少提折旧的情况下方可如此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按评估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由于在现实中,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而工程并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情况时有发生,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要求企业必须相应计提折旧,由此而产生了这样的“暂估”规定。而经济业务中的这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与企业最终决算的结果往往不尽一致,估价有可能小于最终应入账固定资产的价值,但对企业当初是按着估价入账的价值计提折旧并无主观过错,由此而形成的少提折旧并非是企业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规定,可以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包括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的特殊情况。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也已认可了企业的估价或计价错误的调整。但企业在估价入账时,必须是依据工程的预算、造价或者是工程实际成本。企业为了人为调节会计利润、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而不按规定评估入帐,或应估价入账而未估价入账,或故意使固定资产计价错误,从而造成少提或未提折旧而补提的,同样应遵循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的一般规定:不得在补提年度中进行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并且也不得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多缴税款在以后年度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