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有银行抵押的不动产可否作为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录入时间:2006-01-10
问:我有一栋不动产,但设有银行抵押,可否以此不动产作为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答:《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从上述规定可知,股东可以不动产出资,但是不得以设定抵押的不动产出资。以不动产出资,须首先释放银行抵押,且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