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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征税范围巧计划

录入时间:2006-01-10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界定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是指所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具有下列几种情况。
  1、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这种情形强调的是劳务“发生在境内”。
  (1)境内纳税人之间相互提供应税劳务,由于“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其应税行为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使用的,由于“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无论其在境内是否设有经营机构,其应税行为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3)境内纳税人提供劳务在境外使用的,由于其“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外”,其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对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这种情形强调的是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内载运出境外的,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外载运境内的,就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3、在境内组织游客出境旅游
  在境内组织游客出境旅游,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在境外组织游客入境旅游,则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这种情形强调的是“在境内使用”。凡是转让的无形资产,不论其在何处转让,也不论转让人或受让人是谁,只要该项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就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否则,就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所谓“使用”,包括将该项无形资产应用地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将该项无形资产再转让,以及受让者将该项无形资产用于其他用途。
  5、所谓的不动产在境内
  只要是在境内的不动产,且不论其是否在境内或境外单位、个人开发,或是否在境内或境外销售,都是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6、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除出口货物险、出口信用除外的保险劳务
  7、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二)应税行为的确定
  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所谓“有偿”,是指受让方(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由此可见,确定应税行为是否成立,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
(1)是否提供了应税劳务,转让了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2)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是否属于有偿或视同有偿。
  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应税行为才能成立,否则,就不成立。
  (三)营业税的具体征收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三个方面。其中,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由于改为征收增值税,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从营业税角度称为之非应税劳务)。对金融机构的货物期货的买卖,也因改征增值税的缘故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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