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的应收帐款能否申报财产损失
录入时间:2005-12-09
问:我司原投资的一家以成本法核算的参股企业现已歇业,但我司帐上还留有对其的应收货款,请问我司能否将该应收帐款申报财产损失?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2000-11-24)“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以及《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2005-08-09)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况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七)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之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货款,在有客观原因确已无法收回的情况下,纳税人取得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凭据的,可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