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货后补征税款如何做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5-12-08
问:某公司5月份出口销售收入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内销销项税额为17万元,本月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0万元。该公司产品退税率为17%,征税率为17%。六月份该出口货物退税,税务局要求补征17万元税款后,海关方可放行。请问补征的税款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其出口退税按以下规定处理: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物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因此,该公司在五月份出口销售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100万元
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售产品应纳税额 17万元
贷: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7万元
产品销售收入 100万元
六月份该出口货物退货,补征税款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7万元
贷:银行存款 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