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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5-11-18


  如果委托方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和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委托加工产品”等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例如,雅芳化妆品有限公司2004年3月委托红星化妆品厂加工化妆品一批,发出材料成本45 500元,该公司支付加工费14 000元,增值税2 380元,收回时支付运费1 000元。该化妆品厂无同类化妆品的销售价格,该批化妆品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则该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45500
    贷:原材料   45500
  (2)支付加工费、消费税和增值税时:
    组成计税价格=(45500+14000)÷(1-30%)=85000(元)
        应支付消费税=85000X 30%=25500(元)
    借:委托加工材料39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380
    贷:银行存款41 880
  (3)支付运费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93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0
    贷:银行存款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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