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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5-11-18


  受托方在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按应收取的加工费和应代收的消费税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按应收的加工费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账户,按应代收的消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上缴代收的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如,承前例,红星公司(受托方)取得加工费收入并代收代缴消费税时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收人时:
  借:银行存款16 380
    贷:其他业务收入14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80
   (2)代收消费税时:
  借:银行存款25 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5500
  (3)代缴消费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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