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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画算无形资产还是固定资产

录入时间:2005-11-07

   
  东方大酒店是2004年初开业的五星级宾馆。为了装饰环境和投资收藏,酒店在大厅装潢时,请当地一位著名画家在大厅圆顶上创作了一幅西洋风格的壁画。酒店与画家约定壁画的著作权和所有权归酒店,酒店向画家支付50万元。另外,该酒店还花费30万元外购数幅字画,用于装饰酒店走廊。2004年,酒店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著作权属于无形资产的规定,将壁画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管理,并按10年进行摊销;并根据会计制度有关固定资产方面之规定,将外购的字画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按5年折旧摊销。
  2005年,酒店聘请当地税务师事务所对2004年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汇算清缴。对美术作品的折旧和摊销问题,事务所人员提出了与酒店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大厅圆顶壁画不应该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虽然著作权属无形资产,但是壁画是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该将它列入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价值内,按照房屋建筑物20年折旧年限的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折旧摊销。而对于外购的价值30万元字画作品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管理,事务所意见与酒店是一致的。理由是税法和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界定基本相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酒店用于环境布置的外购美术作品,主要是展览供顾客观赏,提高经营场所的文化氛围,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物品,而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可以提取折旧,折旧年限不得短于5年。但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五条也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因此,如果酒店外购的字画作品不展示、不使用,则不得提取折旧。
  那么,对具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壁画,税收上到底是应该作为无形资产摊销还是应该作为固定资产折旧呢?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自己在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国家法律予以强制保护的专有权利。其最大特点就是只有它的所有人可以使用其财产或决定财产的使用方式,而其他任何人未经他的许可不得使用其财产,否则就是违法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一经创作完成即产生,依法取得作品原件所有权并不等于取得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原件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因此,虽然壁画是依附建筑物而存在,但是仍然不影响著作权的单独存在。所以,画家与酒店双方明确约定著作权价值的行为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据此判断,酒店将壁画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核算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由上述分析可知,字画作品的所有权价值应属于固定资产,但其著作权属于无形资产。那么,作为作品著作权和和作品所有权的合法受让人,如果协议双方未区分作品所有权和著作权价值的,如何区分作品原件所有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价值?换句话说,酒店为取得作品著作权和所有权而支付的50万元,是作为固定资产折旧还是作为无形资产摊销呢?会计制度和税法虽未明确规定,但是我们认为,在著作财产权受保护期内,很难区分作品原件所有权和著作财产权价值的孰重孰轻,应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条规定处理。该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当然,作品所有权和著作权计价明显不合理的,应按合理的方法进行核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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