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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补偿费应作专项应付款核算

录入时间:2005-11-01


  日前,某工业企业的李会计来到该县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员小陈的办公室询问:企业因城镇规划的需要搬迁,收到政府搬迁补偿费115.41万元。企业账面固定资产原值为105.43万元,累计计提折旧65.35万元。在搬迁过程中,出售了部分机器设备取得收入38.5万元,发生搬迁重建支出94.32万元,支付职工安置费用11.8万元,企业搬迁过程中发生的上述各类经济业务,在财务和税收上应如何处理?
  小陈了解情况后,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的规定,向李会计作了明确的解答: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1.企业收到搬迁补偿费时,应设立专项应付款账户:
  借:银行存款1154100
   贷:专项应付款1154100。
  2.搬迁过程中发生搬迁重置支出94.32万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943200
   贷:银行存款943200。
  3.出售机器设备、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核算:
  借:固定资产清理400800
  累计折旧653500
   贷:固定资产1054300。
  清理过程中取得机器设备出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38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85000。
  固定资产清理发生净损失15800元(400800-385000),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15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5800。
  4.支付职工安置费11.8万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118000
   贷:银行存款118000。
  5.所有搬迁安置业务登记入账后,结出专项应付款账户为贷方余额77100元,这时,如企业搬迁已结束,则应将专项应付款的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77100
   贷:资本公积77100。
  在税收处理上,则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国务院、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均未对企业收取的政府搬迁补偿费作出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因此,应就企业收取的搬迁补偿费扣除支付各项搬迁费用后的余额(即转入“资本公积”账户的金额77100元)并入应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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