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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可按评估价入账

录入时间:2005-09-16

  846.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可按评估价入账   自2003年1月1日起,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国税发[2000]118号) 规定整体转让资产的改组中,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接受企业取得 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依据:国税发[2003]45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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