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1.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债权、债务双方的税务处
理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第6号令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在以债务转
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应当将重
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
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
的计税成本。
依据:京国税发[2003]6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补充: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须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据:
京国税发[200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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