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0.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权、债务双方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第6号令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债务人以非
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
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
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
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
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
本等。
依据:
京国税发[2003]6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补充: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是指现
金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债务人应
当将非现金资产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
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根据有关资产公允价值与该
资产账面余额的差额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
照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按应收债权账面价
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
依据:京国税发[200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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