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价值,通过
“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
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以核算企业接受货币性资产
和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待转资产价值”是一个过渡性账户,按《小企业会计制度》
和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应于受赠当期期末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将接受捐赠的资产
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将“待转资产价值”扣减所得税
后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一、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的期末结转
按税法规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其价值期末应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计缴企业所得税,并结转“待转资产价值”账户。
例1:某小企业收到外单位捐赠现金70000元,存入银行,该企业本年度盈
利(盈利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按税法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借记“所得税”。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本文省略,下同),假设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
元以上,所得税税率为33%,则账务处理为:
(1)收到捐赠款时
借:银行存款 7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70000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