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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开办费的扣除

录入时间:2005-08-25

  833.开办费的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再不短于5 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 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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