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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5-08-25

       存货的非正常损耗主要有两种原因:(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 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前者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 出”,后者在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计入“管理费用”。但是“自然灾害损失”, 必须是“事前不可知、事中不可控、事后有证据”的损失。对于原因不明的损失,只 能归于“管理不善”,计入“营业外支出”。   有关税收事项:1、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条例,非正常损耗,不论是什么原因, 对应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   对于毁损的存货是否要转出进项税额?对于毁损的存货是否要转出进项税额?有 不同的观点:(1)、认为可不转出,因为存货毁损,与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被盗、 霉烂变质”不同,税法也没有对这方面要转出进项税的规定,对此项存货损失,所以 可以不作转出进项税的处理;(2)、应转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规要求这种情况进 项税要转出,但从增值税计税原理来讲,企业为生产或流通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 额可从当期销项税中抵扣,但这种抵扣是有条件的,即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用 于应税生产或流通的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既然存货已毁损而不能用于生产应 税货物或进入流通,当然也就不能抵扣。两种说法都有道理,你是倾向于后者,还是 更欣赏前者?   2、所得税处理  对于计入“管理费用”的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因为属于责任单位管理上 的原因,国家不可能因此而受税款的损失,因此这部分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而对于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是企业主观原因造成的,根据国税发[1997]190号 文件规定,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 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 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该可以在税前 扣除。也就是说,“管理费用”中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须作纳税调 增,而“营业外支出”中的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不用作纳税调整。   那么该如何理解国税发[2003]45号文这段话:当存货发生以下一项或若 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我认为应该是客观原因造成上述情况的才能扣除。不过事实上税务也不可能那么 认真的,不管什么原因,只要报恐怕一般都会批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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