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系内资生产性企业。今年,我公司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应用软件费用
2万元,并单独购入金蝶财务软件费用约8万元。前述购置软件发生的支出,我公司
将其一次性摊入当期成本费用。请问,这样进行账务处理对吗?
答:根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84号)第三十条“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
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之规定,你公司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应用软件,其购置费用构成计算机成本的一部
分,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按照规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
摊入各年度的当期成本、费用;
而你公司单独购买的财务软件,则依法应作无形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
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
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
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
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之规定,
你公司所购买的金蝶财务软件应采用直线法计算且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分期摊
入当期的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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