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土地一次性收回的租金如何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的土地,应于签订出租合同、协议后,按土地
的实际成本,借记“出租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如合同、协议规
定出租土地的全部租金一次收回,应增设“递延出租收入”科目,核算这部分已收回
但应递延的收入,并在租赁期内将其平均转作当期收入,同时结转相关成本。企业收
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出租收入”科目。每期转作收入时,
借记“递延出租收入”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结转相关成本,借记“经
营收入”科目,贷记“出租开发产品”科目。
依据:
[94]财会字31号、
京税二[1994]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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