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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土地一次性收回的租金如何确认

录入时间:2005-08-08

  818.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土地一次性收回的租金如何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的土地,应于签订出租合同、协议后,按土地 的实际成本,借记“出租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如合同、协议规 定出租土地的全部租金一次收回,应增设“递延出租收入”科目,核算这部分已收回 但应递延的收入,并在租赁期内将其平均转作当期收入,同时结转相关成本。企业收 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出租收入”科目。每期转作收入时, 借记“递延出租收入”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结转相关成本,借记“经 营收入”科目,贷记“出租开发产品”科目。   依据:[94]财会字31号京税二[1994]549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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