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研发产品对外销售是冲减开发费还是作为投入

录入时间:2005-07-13

  问: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符合一定条件,都有加计 技术开发费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总政策,请问:在企业新技术、新产 品开发的过程中产生的能对外作价销售的新产品如何会计核算?是将该新品销售收入 直接冲减技术开发费,还是先从技术开发费中结转新品成本,再随着新品的销售,将 该产成品成本结转到销售成本?   答:对于技术开发费项目,税法要求专门归集,这与会计制度要求在管理费用中 增设“研究与开发费”科目核算是一致的。既然原材料试制费作为技术开发费的一部 分,其试运营产品应当冲减技术开发费。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