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产品对外销售是冲减开发费还是作为投入
录入时间:2005-07-13
问: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符合一定条件,都有加计
技术开发费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总政策,请问:在企业新技术、新产
品开发的过程中产生的能对外作价销售的新产品如何会计核算?是将该新品销售收入
直接冲减技术开发费,还是先从技术开发费中结转新品成本,再随着新品的销售,将
该产成品成本结转到销售成本?
答:对于技术开发费项目,税法要求专门归集,这与会计制度要求在管理费用中
增设“研究与开发费”科目核算是一致的。既然原材料试制费作为技术开发费的一部
分,其试运营产品应当冲减技术开发费。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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