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费用资本化应满足什么条件
录入时间:2005-07-13
问:目前,会计制度和所得税法都基本一致地规定了专门借款费用在一定的条件
下应予以资本化,不得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我公司因购置成套大型设备需向银行融资
借款,为便捷取得银行借款,我公司以流动资金借款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和取得了贷款
(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上都注明是流动资金借款),我个人认为,按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无论从会计还是税法处理上,上述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请问:我的理解对
吗?
答:根据《具体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借款费用资本化必须同时满足四个
条件:(1)必须是指明用途的专项借款;(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资本支
出已经发生;(4)实体构建活动已经开始。你说的情况,对照借款费用准则不属资
本化的范围。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