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计向税务机关询问,该公司日前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将
4栋已建好的商品房对外销售。按合同约定,购房者应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
日向公司支付购房款,公司也相应在当天确认售房收入,并记入当期所得税应纳税所
得额。但最近有几名业主提前将剩余的购房款一次性支付完毕,对这笔提前结清的房
款,他不知道该在什么时间确认销售收入。
《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以分期收款方式
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但由
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具有开发周期长、业务涉及面广、资金占用量大等特点,考虑
到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有专门的具体规
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8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
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
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对于业主提前结清购房款的,房地产开发公
司应在业主实际支付房款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 (2005071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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