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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有差异 纳税调整需及时

录入时间:2005-07-12

      一项商品交易行为要确认收入,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标准。会计上是 怎样规定收入要素确认标准的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只有在符 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报酬转移 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 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 量。当一项销售行为发生时,如果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理所当然按照会计核算的权责 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否则就不应当确认收入。   而应税收入的确认标准与会计确认标准存在着明显差异,应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是: 付出商品并已收取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据时,应确认为应税收入。由于企业采取 的商品交接方式和货款结算方式不同,应税收入确认在时点上就不尽相同:采取直接 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 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 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 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 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 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由于企业经营方式与生产周期的不同,在应税收入实现的时点上税法又规定了几 种特殊情况的应税收入确认时点。   当前,许多商品销售很难同时满足会计上销售收入确认的四项条件。根据相关准 则及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设“发出商品”等科目来反映已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 的商品成本。而对于“发出商品”,税法上理解为销售方将商品送给或提交给购货方, 只要购货单位验收后,即使不立即结算货款,购货方应按收到的商品开具收货收据 (根据企业购销业务程序及核算方式的不同,收到商品的凭证处理也有所不同),这 种情况下表明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销货方已取得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权利,根据税 法规定,应作为应税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举例说明如下:   甲公司将新研究的机电设备一套出售给乙公司,销售合同规定,该产品有2个月 的试用期,如不满意凭发票退货。设备成本为1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 明售价120000元,增值税20400元,款已收。   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制度及准则规定,由于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仍在销售 方,因此,应将已发出商品的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作分录如下:   借:发出商品  1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同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作如下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400    贷:应将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税务处理:就税法而言,商品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企业已获取价款,因此应确 认商品的应税收入。在纳税调整上,分两种情况进行讲解:①假设该项交易是在 2004年9月1日发生的,如果在试用期满即11月30日乙方未退货,则甲公司 可以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发出商品   100000   由于企业当年已将发出商品确认为收入,所以不需要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上单独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②假设该项发出商品的交易行为是在2004年12月1日发生的,那么企业在 进行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表上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120000-100000)。2005年1月31日,如果乙方未退货,则甲 公司可以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同①。   另外,甲公司在进行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0000元。 (20050711a)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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