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销售产品有“三包”期限,在“三包”期限内,因产品本身的原因会
发生向消费者的赔偿。请问,对“三包”理赔款应如何处理,可以扣减销售金额吗?
答:我们认为,根据现行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销售货物可以直
接冲减收入的情形,仅限于发生退货或者给予销售折扣(须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
除此之外,并不存在其他可扣减销售收入的情形。
事实上,“三包”系单位向消费者承担的合同义务,因此,三包期间发生的赔偿
支出,属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
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之规定的违约金或者罚款性质
的支出,因此,不能直接冲减销售收入,而应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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