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采购材料,供货商提供的发票是假发票,我司财务人员未能辨认,已经入帐,
税务查出,问:税务局可以对我司采取什么处罚?依据是什么?
答:
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
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
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
骗取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
或者取得的,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
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
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
扣进项税款或者。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
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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