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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如何计提、使用“储备基金”等三项基金

录入时间:2005-07-04

     问: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税后应计提储备基金、职 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计提比例由董事会决定。请问:三项基金的计提 比例是多少?三项基金计提后如何使用?   答: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 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外资企业可以不提企业发展基金)。储备 基金除经批准用于弥补亏损和增加资本,企业发展基金除经批准用于增加资本,其账 面余额不得减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当用于企业职工的非经常性奖励或者各项集 体福利,其中形成的房屋、设施等资产,不得作为企业的财产。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 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其中,外 资企业可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其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 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执行新制度后,“储备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科目余额,应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即成为 盈余公积的三个明细科目。企业对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是:先补亏,后提取,再分配。 如有需要,企业也可以在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储备基金用于分配,因为储备基金也属 于公司股东权益。   外商投资企业用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转增外方股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可 以退还其已纳所得税的40%。外商投资企业用税后计提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奖励给职工时,应并入职工当月薪酬扣缴个人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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