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如何入账
录入时间:2005-07-01
问:我单位是一合资企业,因地处国家准备新建的出口加工区,政府已令其最近
搬迁,并取得搬迁收入300万元。该合资企业原购土地账面价值10万元,自建临
时房屋若干,因建造成本低,入账价值仅12万元。搬迁后,该合资企业生产产品、
经营项目均无变化,生产规模扩大。按照国税函[2003]115号文件规定,该
合资企业取得搬迁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已将收到的搬迁费收入记入“其他应付
款”账户。因发生购置固定资产业务直接通过“银行存款”、“固定资产”两个账户
核算,请问:将来如何核销“其他应付款”账户?
答:将搬迁收入记入“其他应付款”账户的做法是错误的。国税函[2003]
115号文件没有讲不缴纳所得税,而是需要区别情况并入所得额之中缴纳所得税。
(1)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
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
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
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2)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
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
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
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见,第一种处理方法是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结转到新建固定资产
价值之中,以减少以后年度的折旧,而不用并入收到搬迁收入的当期所得额;第二种
处理方法是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直接结转到“营业外收入”科目计征所得
税。你公司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应当首先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贷方(而不
是“其他应付款”),然后按上述规定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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