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后,其价值摊销年限如何确定?转入房
屋、建筑物的价值可否只转实际建筑占用面积部分?
答:根据《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
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
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
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
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土地使用权转入房产价值后,将成为固定资产原价的一部分,不再考虑其摊销期
限问题,以后按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及预计净残值折旧就行了。结转土地使用权账
面价值时,应当按照与房屋、建筑物相应的土地结转,可以按照房屋、建筑物实际占
用面积与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比例分别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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