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担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5-06-29
问:我公司于1997年创办,主要生产销售塑料制品,产品在市场上一直很畅
销。由于流动资金有限,加之向金融部门贷款手续比较繁琐,今年初,公司决定向企
业职工集资,按年息10%支付利息。年终将至,公司即将为职工兑付利息,前几天,
地税部门的同志通知我们,在向职工支付利息时,要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我们向职工集资时,未向职工说明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不影响职工的积极性,
公司决定,应扣缴的这部分税收由企业承担。请问:对企业承担的这部分税收应如何
进行账务处理?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按现行税法规定,你公司支付给职工的集资利息,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
税,其税款由公司代扣代缴。如果这部分利息由公司代为负担,则应将支付的利息换
算成含税所得计算应纳税款。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将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记入
“营业外支出”科目。假如你公司共集资160万元,按10%的年息计算应支付利
息16万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16÷(1-20%)=20(万元)
应纳税额=20×20%=4(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1)每月应计提利息=1600000×10%÷12=13333(元)
借:财务费用 13333
贷:预提费用 13333
(2)支付利息时:
借:预提费用 160000
贷:银行存款 160000
同时作如下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40000
贷: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0000
(3)实际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
另外,还有两点须提醒你注意:第一,对集资利息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部分在计
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假设你省规定的同期银行利率按7.2%执行,那么在申
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0000-1600000×7.2%=
44800(元);第二,无论是协议规定由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还是因未履行
扣缴义务而由企业赔缴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均不得扣除,上例中,企
业代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40000元也应作调增所得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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