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出租与出售账务处理有何不同
录入时间:2005-06-28
问:我公司于今年5月份对外转让一项无形资产,收取价款32万元,“无形资
产”账面摊余价值4万元,请问:上述业务应纳多少营业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应按照5%的适用税率缴纳营业
税,上述业务应纳营业税16000元(320000×5%)。按照《企业会计制
度》(财会[2000]2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方式有两种:一
是转让其所有权;二是转让其使用权。两者的会计处理有所区别。无形资产所有权的
转让,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
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
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
“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或“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而
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仅仅是将部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出让方仍保留对
该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而仍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受让方只能取得无形
资产的使用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而无权转让。在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
情况下,由于转让企业仍拥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不应注销无形资产的账面摊
余价值。
你未说明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现分别说明两种情况的账务处理。
(1)假设你公司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
借:银行存款 320000
贷:无形资产 40000
应交税金 16000
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264000
(2)假如贵公司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则:
借:银行存款 3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20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1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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