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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银行借款转贷给关联企业会计及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5-06-27

  问:我单位由于经济效益很好,企业信誉度较高,这样很容易到银行办理融资, 请问:可否通过我单位融资,再将融资款付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给我们的关联单位使 用,若可以怎样进行账务处理?若不可以,为什么?   答: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可以借贷款,如果企业有闲置资 金可以委托银行放贷。尽管如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之间的借贷款行为却是十分普 遍。你单位从银行取得的借款转贷给其他单位或关联企业是可以操作的。账务处理:   借出款项时:   借:短期投资--债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按期计提利息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   也可以按下述方法处理:   企业取得的利息需缴纳5%的营业税: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根据国税发[2002]13号文件规定,如果属于“统借统还”业务,收到的 利息可以不缴纳营业税。统借统还业务,是指总公司统一向银行贷款,然后以全部金 额按照计划全部拨给子公司使用,并按照银行的贷款利息向子公司收取,由总公司统 一偿还。“统借统还”业务需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规定,如果借款方支付的利息超过了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 税前扣除。如果是贷给关联企业,则借方取得的借款额不能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 超过部分计算的利息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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