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由于经济效益很好,企业信誉度较高,这样很容易到银行办理融资,
请问:可否通过我单位融资,再将融资款付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给我们的关联单位使
用,若可以怎样进行账务处理?若不可以,为什么?
答: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可以借贷款,如果企业有闲置资
金可以委托银行放贷。尽管如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之间的借贷款行为却是十分普
遍。你单位从银行取得的借款转贷给其他单位或关联企业是可以操作的。账务处理:
借出款项时:
借:短期投资--债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按期计提利息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
也可以按下述方法处理:
企业取得的利息需缴纳5%的营业税: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根据
国税发[2002]13号文件规定,如果属于“统借统还”业务,收到的
利息可以不缴纳营业税。统借统还业务,是指总公司统一向银行贷款,然后以全部金
额按照计划全部拨给子公司使用,并按照银行的贷款利息向子公司收取,由总公司统
一偿还。“统借统还”业务需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规定,如果借款方支付的利息超过了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
税前扣除。如果是贷给关联企业,则借方取得的借款额不能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
超过部分计算的利息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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