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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股利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做账

录入时间:2005-06-27

    问:税法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 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股份公司分派股票股利时,只是企业所得 者权益内部结构的变化,并不涉及货币资金的减少,因此,对股票股利征税在实际操 作中难以到位。既然税法要对个人股东取得的股票股利征税,请问:应如何进行账务 处理?   答:依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个人股东分派股票股利,以及有限责 任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均应按照“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只能这样理解,即股份制企业分派股 票股利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 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有必要对此征 税。如果公司以现金股息分配时已经对个人股东代扣了20%的个人所得税,则个人 股东再以相同的金额投资时,必然要补足与已纳个人所得税款一致的金额,这样才不 会使公司所有者权益减少。另一方面,由于法人股东的存在,如果个人股东不补足这 部分金额,公司的股本结构必然会发生变化。   根据以上分析,账务处理如下:   (1)分派股票股利或以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分录为:   借:应付利润、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贷:实收资本(股本)   (2)同时扣缴税款,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解缴税款时,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收到个人股东缴来款项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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