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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对改组的处理原则有何差异

录入时间:2005-06-20

     问:涉及企业改组时,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原则有何不同?   答: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会计上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整体资产置换等,基 本处理原则都是按照非货币性交易的政策,也是不确认资产的所得,基本上与税法相 同。企业合并、分立,会计上均不确认目标公司或被分立部分资产的所得,同时在许 多情况下还要求受让企业按评估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入账价值,评估增值部分作为资 本公积。税法要区分免税的改组和应税的改组,免税改组虽然暂不确认有关资产转让 所得征税,但也不允许将增值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要保持有关税法与会计成本的一致 性,必须将企业所得税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反映,并分期转为应交所得税。不符合免税 条件的改组,在合并或分立当时,就应该将改组中的资产转让确认所得或损失,并缴 纳相关税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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