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依据国税发[1999]173号文件,外商投资企业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
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不能进技术开发费,不能享受超额抵扣政策,我企业属于国有企
业,是否也受此政策约束?如果必须进无形资产核算,则摊销额能否进技术开发费?
答:根据1999年3月25日
国税发[1999]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
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
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
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
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
制的费用。
所以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不能计入技术开发费。该项费用支
出应计入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摊销额计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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