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价款退还如何做账
录入时间:2005-06-13
问:我是一家从事电子行业的台商独资企业,于2002年4月成立,注册资金
1000万美元,目前正在安装调试设备,尚未投入生产。公司共征用土地面积
27000平方米,原来洽谈的土地出让价为每平方米270元,公司已按规定支付
价款7290000元,后来经过进一步洽谈,地方政府同意按每平方米205元缴
纳土地出让价,并变更原土地出让合同。由此,公司获得退还金额:27000×
(270-205)=1755000(元),由于不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目前尚
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当中。请问:(1)该笔土地退款是否并入当期损益?
(2)如何对该笔退款进行账务调整?
答:该笔土地出让款退还额既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也不属于补贴收入,不应当
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
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
分期摊销。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
建工程成本。你公司应按5535000元(27000×205)记入“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然后分期摊销,待利用该土地建造生产经营项目时,再将“无形
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摊余价值一次性结转至在建工程成本。鉴于你公司已按
7290000元进行会计核算,而且目前仍处于筹办期间,因此应按规定调整“长
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和“在建工程”科目金额。
比如,公司于2002年8月份支付土地出让金7290000元,按50年摊
销,2002年11月开始建造项目,开办费中多摊销无形资产金额为:
1755000÷50÷12×3=8775元,在建工程多结转成本金额为:
1755000-8775=1746225元。
调账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 1755000
贷:长期摊销费用――开办费 8775
在建工程 1746225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应将在建工程1746225元分配到各个明细
科目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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