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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管理费如何收取

录入时间:2005-06-09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9/2005信息】 问:为考核所属企业经营业绩,我司 今年拟对全部所属单位征收集团管理费。请问:管理费收取办法未经得国税部门批准 的情况下,我司是否可以继续执行(所属单位进行纳税调整)?   答:国税发[1996]177号规定,管理费的提取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 批准。国税函〔1999〕136号进一步明确: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原则上由总机构 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逐级审核上报。为减少层次,缩短审批时 间,也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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