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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和税法对债务重组损失的处理有何差异

录入时间:2005-05-3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30/2005信息】 问:会计和税法对债务重组损失的处 理有何差异?   答:会计上对债务重组损失的确认分三种类型予以处理:(1)是债权人受让的 现金资产低于应收债券账面价值时,其差额应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2)是 以修改其它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收 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当 期损失。(3)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 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大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 税法规定,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待符合“坏账”确认的条件时,报主管税务 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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