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09/2005信息】 问:在税收上企业的开办费可否按
《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企业所得税是实行核定征收的是否按同样办
法处理?
答:企业开办费的处理,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是不同的,应按税法的规定处理。
《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先
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期的损
益。而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
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如果企业是实行核定征收的不按上述税
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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