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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八项准备”的会计和税法差异

录入时间:2005-05-09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09/2005信息】 2001年度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 计制度》允许企业对短期投资、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对长 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委托贷款计提减值准备。这样规定主要是 为了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恰当地运用谨慎原则,充分认识资产贬值的风险,提 高企业应对未来资产贬值的能力。但计提这“八项准备”是否影响企业利润和应税所 得呢?下面,我们分别从现行税法有关规定、《企业会计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 指出: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 (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 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不得扣除。《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批准可提取 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 款余额的5‰。但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委托贷款等4项资产的减值准 备,税法没有具体规定。   根据税法的规定,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 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都是利润 的减项,但它们都不能从应税所得中扣除,计提与不计提准备对应税所得的影响都是 一样的。也就是说这7项减值准备直接影响利润,而不影响应税所得。而对于坏账准 备而言,坏账准备在应收账款余额5‰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坏账准 备大于应收账款余额5‰的部分,不能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因此,作为应收账款之备 抵的坏账准备既是利润的减项,又是应税所得的减项,对利润和应税所得都会产生影 响。   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这8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地预 计其可能发生的损失,或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计提跌价或减值准备。   从以上规定及其会计处理,我们可以看出,企业计提这“八项准备”对企业当期 的利润会产生影响,从各期计提数(或冲回数)减少(或增加)利润,但在资产整个 存续期间内对利润的累积影响数为0.也就是说,这“八项准备”对各年利润的影响 是以计提数(或冲回数)减少(或增加)利润,对利润各年的累积影响数为0,即其 对利润只起平滑作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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