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5-04-1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1/2005信息】 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不含外商投
资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按非现金资产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确定的价值计算的未来应缴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按确定的价值减去未来应缴所得税后的余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要正确做好受
赠资产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以下两个问题必须明确:
所得税的业务问题。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所产生的“递延税款”,我们可以理解
为是企业未来或有的所得税负债,“递延税款”的实现,在会计制度中的规定是,企
业使用、摊销或处置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按规定应缴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而税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非现金
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待企业出售资产或进行清算时,依法缴纳企业所
得税。也就是说,税法规定“递延税款”的实现必须是出售或清算时。另根据《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由于会计上准予对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计提折
旧,这样必然要对计提的折旧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一项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
如果出售,会产生两笔所得税业务:一是会计上计提折旧而相应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
调整;二是当出售时,如果售价未超过原值,按原值计算缴纳所得税,当售价超过原
值时,按售价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不出售而只是以折旧或
摊销的形式实现非现金资产的价值,那么只需针对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金额相应调增应
纳税所得额。
“资本公积”明细科目结转问题。会计制度明确规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只
有在处置(出售或清算)时,方可结转。资产如果中途不出售,会以折旧或摊销的形
式实现其价值,当价值已经实现(即折旧或摊销完毕)时,方可从“接受捐赠非现金
资产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如果企业不转让或不发生清算,则或有
所得税负债不可能实现。如果资产价值能够完全实现,还需将“递延税款”转入“资
本公积”科目。
举例说明如下:
1.接受捐赠的资产为原材料时的所得税处理
例:甲公司2000年3月接受乙公司捐赠的材料一批,价值5000元,应纳
增值税85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作如下分录:
借:原材料5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元
贷:递延税款 1650元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4200元
假设2000年6月该批接受捐赠的原材料被生产领用,则应视为其价值已实现,
作如下分录:
借:递延税款 165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0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4200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200元
2.接受捐赠的资产为固定资产时的所得税处理。
例:1998年12月A企业接受B企业捐赠的1台新设备,价值为20万元,
预计使用年限4年,预计净残值为零,所得税税率为33%,假若不考虑减值准备,
则会计处理如下:
(1)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 200000元
贷:递延税款 66000元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134000元
(2)2000年应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50000元
贷:累计折旧 50000元
实际上,累计折旧应每月计提,这里为了说明方便,采用了1年汇总会计处理方
式。
由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为零,该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2001年、2002年、2003年会计处理同上,每年都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
万元,截至2003年12月31日该固定资产的价值通过折旧的形式得以完全实现,
在2003年12月31日还应作一笔如下会计分录: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134000元
递延税款66000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200000元
假设于2002年12月出售该设备,所得收入为18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元
累计折旧 150000元
贷:固定资产 200000元
借:银行存款 180000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0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0000元
贷:营业外收入 130000元
借:递延税款 66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0元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134000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34000元
需要注意,“营业外收入”在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时,为避免重复缴税,当
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3万元。 (bz20050107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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