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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5-04-1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1/2005信息】 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不含外商投 资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按非现金资产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确定的价值计算的未来应缴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按确定的价值减去未来应缴所得税后的余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要正确做好受 赠资产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以下两个问题必须明确:   所得税的业务问题。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所产生的“递延税款”,我们可以理解 为是企业未来或有的所得税负债,“递延税款”的实现,在会计制度中的规定是,企 业使用、摊销或处置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按规定应缴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而税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非现金 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待企业出售资产或进行清算时,依法缴纳企业所 得税。也就是说,税法规定“递延税款”的实现必须是出售或清算时。另根据《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由于会计上准予对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计提折 旧,这样必然要对计提的折旧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一项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 如果出售,会产生两笔所得税业务:一是会计上计提折旧而相应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 调整;二是当出售时,如果售价未超过原值,按原值计算缴纳所得税,当售价超过原 值时,按售价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不出售而只是以折旧或 摊销的形式实现非现金资产的价值,那么只需针对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金额相应调增应 纳税所得额。   “资本公积”明细科目结转问题。会计制度明确规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只 有在处置(出售或清算)时,方可结转。资产如果中途不出售,会以折旧或摊销的形 式实现其价值,当价值已经实现(即折旧或摊销完毕)时,方可从“接受捐赠非现金 资产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如果企业不转让或不发生清算,则或有 所得税负债不可能实现。如果资产价值能够完全实现,还需将“递延税款”转入“资 本公积”科目。   举例说明如下:   1.接受捐赠的资产为原材料时的所得税处理   例:甲公司2000年3月接受乙公司捐赠的材料一批,价值5000元,应纳 增值税85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作如下分录:   借:原材料5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元    贷:递延税款 1650元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4200元   假设2000年6月该批接受捐赠的原材料被生产领用,则应视为其价值已实现, 作如下分录:   借:递延税款 165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0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4200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200元   2.接受捐赠的资产为固定资产时的所得税处理。   例:1998年12月A企业接受B企业捐赠的1台新设备,价值为20万元, 预计使用年限4年,预计净残值为零,所得税税率为33%,假若不考虑减值准备, 则会计处理如下:   (1)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 200000元    贷:递延税款 66000元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134000元   (2)2000年应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50000元    贷:累计折旧 50000元   实际上,累计折旧应每月计提,这里为了说明方便,采用了1年汇总会计处理方 式。   由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为零,该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2001年、2002年、2003年会计处理同上,每年都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 万元,截至2003年12月31日该固定资产的价值通过折旧的形式得以完全实现, 在2003年12月31日还应作一笔如下会计分录: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134000元     递延税款66000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200000元   假设于2002年12月出售该设备,所得收入为18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元     累计折旧 150000元    贷:固定资产 200000元   借:银行存款 180000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0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0000元    贷:营业外收入 130000元   借:递延税款 66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0元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134000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34000元   需要注意,“营业外收入”在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时,为避免重复缴税,当 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3万元。 (bz200501074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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