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30/2005信息】 问:我公司去年收到财政局国债专项
建设资金680万元,用于固定资产扩建,财政局在拨款前曾下文明确该资金作为国
家资本金注入,但其未要求我公司与之签订投资决议,我公司董事会也未就该资金形
成董事会决议,未修改公司章程,所以我将此款以“资本公积”入账。目前,我公司
正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两个问题想请教:1.该专项资金是否应纳入应纳税所得
额,调整所得税?2.以“资本公积”入账,这种做法正确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5]0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
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
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此项财政补贴性质的资金,应该纳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至于是计入“资本公积”还是“实收资本”,要看你单位与财政部门的双方协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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