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9/2005信息】 问:金融企业呆帐准备金的提取范围
有哪些?
答:《
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第四条
规定: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下列资产可以提取呆帐准备,包括贷款(含抵押、
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抵债资产、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
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拆借(拆出)、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帐款、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
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信贷、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
资产,可计提呆帐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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