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3/2005信息】 问: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合并范围如发
生变化,新增(减)子公司的期初(末)货币资金是怎么处理的?
答:根据《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
(财会[2003]10号)有关规定,有关资产收购、置入、转让事项中,期末编
制现金流量表的相关处理如下:
(1)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子公司,期末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将被出售
的子公司自报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现金流量的信息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并将出售
子公司所收到的现金(应以出售价中以现金收到的部分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出
售日现金余额后的净额反映),在有关投资活动类的“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
下单列“出售子公司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
(2)企业在报告期内购买子公司,期末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被购买的
子公司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现金流量的信息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并将购买子
公司所支付的现金(应以购买出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购
买日现金余额后的净额反映),在有关投资活动类的“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下单
列“购买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3)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增列现金流量表项目,详细披露与购买或处置资产有
关的现金流量。(bt2005030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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