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3/2005信息】 一、试行范围
目前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仅适用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
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
为主[“为主”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规定范围以外的、从事军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如需实行规定的抵扣办法,则需由省级财税部门提出适用的军品或高新技术
产品的具体条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后另行规定。
具体而言,上述范围内的纳税企业自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并取得
2004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
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下列项目(不包括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准
予按照规定进行抵扣:(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2)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
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的;(4)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但是如果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下列
情形之一,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1)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2)将固
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3)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4)固
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5)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本规定适用范围的
机构使用。
二、抵扣额的计算
(一)购进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与一般材料采购采用进项税额直接抵扣的办法不同,此次东北地区部分行业采用
的是新增增值税额抵扣的办法(2005年后开始直接抵扣)。即纳税人当年准予抵
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
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缴增值税的,应先抵
减欠税。其中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交增值税超过2003年应交增值
税部分。为了保证年度内扣税的均衡性,实际操作时,企业应采用逐期计算新增增值
税税额,按月抵扣,年底清算的办法。
例1,东北地区某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甲(以下简称甲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适用增值税率17%。甲公司2004年10月5日从乙公司(一般纳税人)
购入一台全新机器设备,用于生产制造,并于当月投入使用。该设备的销售价格
500万元,计税价格亦为5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乙公司按规定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设备净残值率为10%(税
务机关认可)。甲公司一贯采用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经甲公司申请,税务机关
审核,通过增值税抵扣资格认定。另据甲公司有关资料显示,甲公司2003年全年
应交增值税825万元,其中1~10月份累计应交增值税685万元。假定不考虑
在出售过程中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纳税人以往无欠缴增值税情况。
对于甲公司购入的该机器设备中所包含的进项税额85万元,能否在当期销项税
额中予以抵扣,则需视以下情况而定:
1.新增增值税税额≥0
假设2004年1~10月份累计应交增值税785万元,按照规定,由于本期
新增增值税税额为100(785-685)万元,大于85万元,因而,该机器设
备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准予在2004年10月份全额抵扣。
2.新增增值税税额<0
假设2004年1~10月份累计应交增值税650万元,按照规定,由于本期
新增增值税税额为-35(650-685)万元,小于85万元,因而,该机器设
备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只能在2004年10月份抵扣50万元,未抵扣的35万元进
项税额留待下期抵扣。
(二)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
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
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上述不予抵扣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
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将其以“进项税额转出”的形式予以抵消。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改变用途的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例2,接上例,假设甲公司2004年12月将该项设备按净值360万元抵偿
所欠北京一家汽车制造公司的债务。则因该项固定资产改变用途致使2004年12
月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1.2万元(360×17%)。
假定到2004年12月底止,甲公司未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0万元。
由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余额,因此2004年12月
不得抵如的进项税额为11.2(61.2~50)万元,甲公司应将其从当期进项
税额中转出。
(三)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如果纳税人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则其取得的销售收入要依适用税率征
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如果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
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
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
项税额抵扣。
例3,接例1,若甲公司2004年12月将该项设备按净值400万元销售给
丙公司(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增值税销项税额68万
元。按照规定,甲公司应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
项税额)”等。假设甲公司2004年12月底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金额为70
万元。由于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余额(70万元)大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68
万元),所以甲公司应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
账务处理应为借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贷记“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明细账
等。
2.如果该项固定资产未抵扣或未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则纳税人可直接按下列
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抵扣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
用税率,并将计算出的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直接记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即可。(as2005020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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