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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职工支付的住房补贴应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5-03-1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0/2005信息】 问: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各种住房 补贴,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各种住房补贴,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现金”等科目。   (2)企业按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 次性住房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按实际发放的金额,借记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等科目;由此造成未分配利 润负数的,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冲销有关所有者权益项目,借记“盈余公积--法 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其他 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老职工和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 住房补贴,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等科目。企 业按规定补发1999年度的住房补贴,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其 他应交款”等科目;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 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 付工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企业按规定发放的住房供暖费用补助,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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