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职工支付的住房补贴应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5-03-1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0/2005信息】 问: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各种住房
补贴,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各种住房补贴,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现金”等科目。
(2)企业按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
次性住房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按实际发放的金额,借记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等科目;由此造成未分配利
润负数的,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冲销有关所有者权益项目,借记“盈余公积--法
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其他
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老职工和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
住房补贴,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等科目。企
业按规定补发1999年度的住房补贴,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其
他应交款”等科目;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
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
付工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企业按规定发放的住房供暖费用补助,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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