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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后财务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5-03-1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0/2005信息】 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 171号)规定,我公司采购国产设备,可获全额退还增值税。但不知公司收到税务 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后是直接冲减购入设备的原价,还是作补贴收入,请介绍有关账 务处理方法。   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 [2000]5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 应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如果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尚未交付使用,则应冲减设备的成 本,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在建工程”。如果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 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折旧,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 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另外,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但税务机关跨年度退还增值税款的,企业应 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同 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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