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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酒送笔”为什么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录入时间:2005-03-1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0/2005信息】 问:某名牌白酒生产企业为了促销产 品,公司决定在白酒包装内放置一支印有“某某酒业赠送”字样的钢笔。有关宣传品 的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钢笔时:   借:库存商品——钢笔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销售白酒时:   借:营业费用——产品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钢笔   2003年4月,当地国税机关在对企业例行检查时,发现了上述问题。国税机 关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外购的商品或者货物用于对外赠 送等方面,应按视同销售业务处理。2002年1~12月份,公司对外赠送钢笔结 转成本221.5万元,应补缴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7%=221.5×(1 +10%)×17%=41.33万元。   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税务机关的做法不正确。上述账务处理实际上属于一笔“会计差错”,公司 对外销售的白酒产品属于成套消费品(或带有礼品的消费品),其产品成本应当包括 对外赠送的钢笔成本。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1)公司包装产品领用钢笔时:   借:生产成本     贷:库存商品——钢笔   (2)产品包装完工入库时:   借:产成品     贷:生产成本   白酒对外销售时,已按规定确认收入,并计征了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 白酒的销售价格中已包含钢笔的价值,对外赠送的钢笔不再视同销售处理,否则会重 复缴纳增值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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