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9/2005信息】 问:拨款转入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按照《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应
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款
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在为完成承担的国家专项拨款所指定的研发活动所发生
的费用实际发生时,应按与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相同的方法进行归集,并在“生产成
本”科目下单列项目核算。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则应在“在建工
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有关拨款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
并按规定留给企业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
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对形成产品并按规定将产品
留归企业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同
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对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拨款部分,
报经批准后,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
对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生产成本”、
“在建工程”等科目;对按规定应上交结余的专项拨款,应在上交时,借记“专项应
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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