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是否剔除土地使用权  

录入时间:2005-03-09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9/2005信息】 问:包含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计提 折旧时,是否应剔除土地使用权价值?   答:根据财会[2001]43号文件的规定,公司以购入或支付土地出让金方 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 账面价值构成房屋、建筑物实际成本。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 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 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 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 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 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其账面价值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