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9/2005信息】 问:包含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计提
折旧时,是否应剔除土地使用权价值?
答:根据
财会[2001]43号文件的规定,公司以购入或支付土地出让金方
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
账面价值构成房屋、建筑物实际成本。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
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
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
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
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
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其账面价值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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