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9/2005信息】 问:企业与关联方之间能否相互承担
或分担费用?如果共同分担,应当如何分摊?
答: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相互承担费用的核算,应按照《
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
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执行。如果因企业管理体制等原因,企业与关联方之
间共同发生的期间费用(以下简称“共同费用”),应当于共同费用发生前,与其关
联方协商确定共同费用分摊的比例和方法,按管理权限经双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
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执行(上市公司在其上市申报材料中已包括的综合服务
协议等所确定的费用分摊比例和方法除外)。有关分摊比例和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
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上述有关程序。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确定或变更的共
同费用分摊比例和方法,除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外公布外,还应当报公司上市
地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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