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将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要转出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2005-03-0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8/2005信息】 问:为什么企业将原材料对外投资应 当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而将原材料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时候,则将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通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的“在建工程”科目?   答:企业将原材料对外投资,从会计角度看不属于销售行为,企业不会由于对外 投资而取得销售收入,增加现金流量。因此,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处理,按成本转账。 但税法上视同销售,因此,应当按税法规定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 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将原材料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原材料改变 用途,既不属于销售行为,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其原购入时发生的进项税额不能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应将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的金额,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的“在建 工程”科目。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