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要转出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2005-03-0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8/2005信息】 问:为什么企业将原材料对外投资应
当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而将原材料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时候,则将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通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的“在建工程”科目?
答:企业将原材料对外投资,从会计角度看不属于销售行为,企业不会由于对外
投资而取得销售收入,增加现金流量。因此,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处理,按成本转账。
但税法上视同销售,因此,应当按税法规定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
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将原材料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原材料改变
用途,既不属于销售行为,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其原购入时发生的进项税额不能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应将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的金额,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的“在建
工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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