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8/2005信息】 问: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是否涉及
到境外子公司会计报表的折算,而不涉及到境内子公司会计报表的折算?
答:根据《
会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母公司
在我国的情况下,其记账本位币应当为人民币,其境内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也应当是
人民币。为此,在期末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境内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无需折算。
当某一境内子公司采用以人民币以外的某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情况下,《会计
法》规定:“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按
《会计法》的要求,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仍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因此,母公司在期
末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也无需将该境内子公司的会计报表予以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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